广州海珠:庭前证据展示提升诉讼民主和诉讼效率
公诉人征求代理律师对庭前证据展示的意见。司徒梓健摄
2004年,刚从大学毕业的胡波成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新兵”。那时,由海珠区检察院率先试水的庭前证据展示工作已经开展一年了。
伴随着称赞、争议、困惑和逐步完善,庭前证据展示由一地探索到最终被写入刑诉法,其中的艰难与波折,让如今已成长为该院公诉科科长的胡波回味起来,依旧感慨良多。
调研先行,初定展示规则
1997年1月1日,经过首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引进了控辩对抗式的庭审机制,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证据展示制度,控辩双方都无法在庭前进行充分准备,审判中相互突袭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庭调查中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非正常现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成为了一种势在必然的选择。
为促进司法透明与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从2000年起,海珠区检察院专门针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开展调研,从庭前证据展示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中外比较研究和利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课题组,最终形成了《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探讨性研究》一文,初步奠定了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理论基础。
此后,该院公诉科与海珠区法院刑庭反复研究庭前证据展示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程序。经过4次协调论证和3次修改,《海珠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证据展示规则》出台,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规定。
规则指出,适用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范围是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主要指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公诉案件。证据展示的主体一般包括公诉人、法官、辩护律师,展示程序由公诉人主持,在检察院内设置专门的展示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应当展示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等。
在展示过程中,展示一方应允许对方对展示的证据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印,必要时可采用多媒体等设备辅助展示。检察院应对证据展示的情况制作笔录以及《控辩双方证据展示清单》,当场由双方核实签字。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将证据展示情况和清单告知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的意见,律师可以维持或修改与公诉人达成的展示清单。控辩双方最后达成展示清单后,由公诉人在展示结束后第二天送交法院审查和开庭时采用。
提升效率,首次证据展示获肯定
“庭前证据展示对公诉工作的积极意义在于,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通过庭前证据展示,更能阐明案情,消除现存和潜在的分歧,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明确争议焦点,以避免在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上过分纠缠,使庭审活动在快捷、有效的节奏中进行。”参与探索庭前证据展示工作的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复军说。
2003年2月,海珠区检察院公诉科对白超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首次试行了庭前证据展示。这是广东省首例以控方为主导进行的庭前证据展示。
陈复军参与了此案的办理。“当时,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庭前证据展示的协议,共展示了20余份证据。对已经展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后交被告人签字确认,移送证据展示清单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利用多媒体技术,播放了庭前证据展示的过程录像,控辩双方只针对展示过程中的有争议的证据发表意见。这起案件采取公开庭审的模式进行,整个庭审活动用时不到一个小时,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初步试行庭前证据展示提起公诉,得到旁听的省、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省、市法院系统刑庭领导的高度评价。当地媒体也曾作了详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庭前证据展示工作初显成效后,海珠区检察院公诉科抓住契机,积极鼓励并要求在主诉检察官和办案组长中重点推行,并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全科范围内全面铺开。对于证据繁多且符合开展庭前证据展示条件的案件,一律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在推行庭前证据展示的过程中,公诉人也更充分地认识到证据展示的可行性和积极效果。
在办理吴明章等4人合同诈骗案时,共有49名被害人、300余份书证,在以前,庭审时间至少需要两天,但通过实施庭前证据展示后,半天就完成了庭审。
“很多人评价庭前证据展示是‘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大尝试’,但对于我们来说,这已经是一项习以为常的程序性工作。”胡波说。
内外监督,保障证据展示健康发展
海珠区检察院在广州市率先推行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仅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法院系统的好评,也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创建了控辩双方合法沟通交流的平台。
但是,作为一项新生产物,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和困难。因此,海珠区检察院采取了从内到外两方面的监督措施。
在内部,由公诉科主管科长对证据展示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现场指导,邀请该院纪检监察员对庭前证据展示过程进行观摩监督,并将庭前证据展示工作及时报请该院督察员抽样督察。在外部,取长补短,每次证据展示后主动征求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和审判人员对于庭前证据展示的意见,开展不定期抽访和沟通交流,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工作的交流反馈制度。在听取意见建议后,综合提出整改意见交公诉科讨论,及时完善措施。
通过内外监督,海珠区检察院的庭前证据展示工作得到健康发展,在已开展的证据展示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受到证据展示各方参与人的大力支持和一致好评。
“控辩双方的交锋,不仅仅体现在庭审的唇枪舌剑上,更要求公诉人在庭前展示中善于说服和影响辩护人,引导和协调案件的检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民主和诉讼效率。”该院检察长蔡世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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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海珠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证据展示规则》出台,从适用范围、展示内容、展示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规定。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新增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庭前证据展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让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明确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充分准备,这样庭审时就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证据展示,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而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有利于公诉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公诉质量。同时,庭前证据展示也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增强了对其权利的保护,使被告人更容易接受法庭裁决,提高法庭审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