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启动"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
正义网海口7月22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林玥 郭石宝]7月22日,记者从海南省检察机关“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会上获悉,该省检察院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在全省检察系统开展“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志鸿出席会议。
据了解,该省检察院将利用一年半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营造浓厚的生态检察工作氛围,全面提高生态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生态执法司法活动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生态执法联动机制和生态保护领域“两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制度,逐步形成富有海南特色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主要任务是:
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种犯罪,切实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地、林木、矿产等资源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加强与法院、公安以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统一执法理念、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重点查办贪污生态环境工程款,借生态环境建设之机索贿受贿,在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以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办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全面调查分析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措施,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促进项目工程廉洁、高效、有序实施;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提出抗诉;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建议,综合利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多元化监督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建立派驻乡镇检察室生态环境巡检模式。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土地、林木、矿产、水流等生态环境资源开展巡回检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线索收集和初查工作,经派出院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对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线索开展初查和侦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探索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加强环境资源职能部门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监督。
此次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结合正在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主动走访环保、国土、林业、水务、海洋渔业等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运用“两法衔接”平台,摸清本地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行政查处、刑事立案等总体情况,重点查处危害生态环境背后的保护伞犯罪和渎职犯罪;深挖贪污贿赂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线索或者失职渎职案件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不断扩大办案效果,形成震慑效应。
该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生态保护领域“两法衔接”机制以及生态修复补偿制度;民行检察部门要建立生态保护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制度;派驻乡镇检察室要建立定期开展生态巡查、设立生态联络员等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以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治理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多渠道广泛宣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开发、资源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以及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领域的职能与工作成效。要及时公布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